******学院人工智能操作实训室建设项目
二、相关当事人
******有限公司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育英路75号
被投诉人1:枝江市职业教育中心
地址:枝江市民主大道109号
******有限公司
地址:枝江市电商产业园404室
******有限公司
地址:宜昌市伍家岗区沿江大道130号御江一品茗1栋1单元2503室
三、基本情况
******学院人工智能操作实训室建设项目”(项目编号: ************75)给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交投诉书,本机关于2024年12月23日依法予以受理。
******有限公司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填报的制造商数据与该制造商公示的数据严重不符,利用虚假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谋取中标。
******有限公司提供虚假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故意隐瞒产品制造商的真实信息谋取中标。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本机关受理后,要求被投诉人在规定的时间提交了书面回复说明和其他有关材料,经过书面审查本机关认为:
************有限公司2024年度为中型企业。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二十条规定,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因本采购项目余下合格供应商还有三家,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投诉人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应当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本机关决定:
投诉事项成立。本机关认定该项目成交结果无效,责令采购人依法从合格的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成交供应商。
五、其他补充事宜
************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财政局
2025年1月9日